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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
2006-12-15 08:49  文章来源: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的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14号]和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滁发(2002)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章 土地使用
1、对投资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每亩5万元左右。一次性投资(土地、房屋、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250万美元)或属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项目,还可以根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再予优惠,并可分期付款。
2、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特殊情况和其它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
3、开发区实行多种供地方式,除上述出让土地形式外,还可以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采取土地租赁、农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

第二章 财政扶持

4、开发区设立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工业生产性投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在四个会计年度内享受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的扶持,所享受的企业发展扶持基金额按企业上交税收中地方财政新增收入总额的35%计算,每年兑现一次。
对投资者生产的产品获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政策外,自企业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之日起,该产品享受的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扶持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6、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届时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第5条的企业发展基金扶持。
7、市本级以外的企业或经营者到开发区注册成立的销售公司,自注册经营之日起,在四个会计年度内享受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的扶持,所享受的企业发展扶持基金额按企业上交税收中地方财政新增收入总额的35%计算,每年兑现一次。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8、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和投资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凡注册登记和建设阶段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和办理有关手续必须的中介收费实行优惠的总额包干办法,开发区实行收费归口管理,对包干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优惠后的标准集中统一收费。

第四章 投资服务
9、开发区设有投资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10、投资者在办理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征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手续时,只需提供齐全的项目资料,由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全程服务。
11、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属开发区权限内的当场研究办理;超出开发区权限的项目,由开发区在一定时限内指定专人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12、有关部门向生产经营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并认真填写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开发区管委会举报。
13、外来投资者为有关人员申请落户的,开发区将协助予以办理。在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业等方面在尊重投资者选择的同时给予优惠和照顾。
14、开发区公安部门可与外来投资企业签订治安合同,明确治安责任人,作出治安承诺。外来投资企业要求提供执法保护和服务时,及时派人员赶到现场,依法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章 引资奖励
15、对从市外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的人员(第一引荐人)或单位,在项目建成后,按投资(土地、房屋、设备投资)实际到位额的3‰发给一次性奖励(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第六章 附则
16、本暂行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17、本暂行办法中所称地方财政新增收入,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时前已设立的进区企业以该企业2002年上交税收中开发区财政实际收入为基数计算的新增部分。本办法实施之后进区的企业,基数为零。
18、本暂行办法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适时作相应的修订。2000年1月1日发布的《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
19、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0、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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