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工商局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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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15 08:28 文章来源:滁州市工商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法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
中方为企业法人,外方为企业或自然人
三、申报材料:
a、《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原件;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申请表内容由企业逐项填写,所填内容应与商务局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相符;填写不留空格,如无有关栏目所指内容,应在该栏内填写“无”);
b、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企业应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内申请登记;批准证书未注明有效期的,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登记;批准证书内容应与企业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有关内容相一致);
c、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原件);
d、合同、章程(原件);
e、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
f、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中方投资者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方投资者是企业的,提供所在国或地区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投资者是自然人的,提供所在国或地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g、投资者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是原件,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为原件,由企业所在国或地区开户银行出具;自然人投资者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
h、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原件;委派书由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委派应同时加盖印章;正、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长签发的聘书复印件或由董事长签署的任职文件);
i、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j、住所使用证明(原件;场所是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场所是自有的,提交与原件核对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场所是中方作价投入的,应审查其合同是否载明;其他住所使用证明,如无偿使用证明、进开发区办企业证明等;)
k、场地核查表(由当地工商局或所进行场地核查并签字盖章)
l、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m、其它有关文、证件(投资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
四、办理程序:
申报、审核、发照
五、承诺时限:
文、证件齐全,经审核后及时发照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收费标准:根据价费字[1992]414号和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公司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人民币五十元。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0550) 3215647
投诉电话:市行政服务中心:(0550)3216170
市投诉受理中心:(0550)3037755
市工商局: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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